房子,是承載親情的港灣;也是鋼筋水泥澆築的高價值財產。當房子的屬性在親人的眼中從溫暖的港灣變成利益,那麼問題就會油然而生!
前段時間,我的鄰居小麗遠嫁外地,最近一段時間卻將兩個哥哥告上了法庭,原因如下。
小麗父母年輕時單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前些年因拆遷,回遷了一套三居室,房子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被拆遷安置人為小麗父母和小麗二哥。
2018年,小麗父母相繼去世,一場關於遺產的糾紛由此產生。
父母去世後,小麗大哥找到小麗二哥,商量如何處分父母的遺產。
小麗大哥說:「二弟,咱們將媽留下的遺產分一下吧?」
小麗二哥說:「好啊!雖然小麗遠嫁外地多年,但也是一家人,是不是要通知她一下?」
小麗大哥:「不用!小麗早就嫁人,不算咱們家人了。媽生前也立了遺囑,說老家留下的東西應由兒子繼承。立遺囑時,我跟朋友雷小虎一起做的見證人。」
小麗二哥:「那好!我們就不告訴妹妹了,也避免發生其他狀況。爸媽留下了現金50萬元,還有這棟房子。哥,你看咱們怎麼分?」
小麗大哥:「錢咱倆平分。房子歸我,我補償你160萬元,你配合過戶。」
小麗二哥:「就按大哥的意思辦吧!咱們改天籤訂一個繼承財產的分配協議。」
最終,小麗大哥隱瞞了妹妹小麗存在的事實,通過欺詐方式,將房子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
但是,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小麗最終知道了這件事情,小麗雖然覺得母親留有遺囑,但是哥哥這種行為存在不妥之處,便提出重新分配,遭到哥哥拒絕,一氣之下,小麗將二位哥哥告上了法庭。
在見證遺囑中,小麗的大哥不能作為見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故這份由小麗大哥和他朋友一起見證的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因為這份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兩人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小麗也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他們籤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沒有得到小麗的同意和認可,該協議損害了小麗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小麗有權利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