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具錯誤
2.銷貨退回
3.銷售折讓
4.服務中止
遇到以上幾種情況時,不要緊張,只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進行操作就可以了。
【報送資料】
(1)已開具發票各聯次。
(2)作廢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
(3)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複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當場作廢並收回已開具發票,需要退回已徵收稅款的,啟動退稅基本流程。
企業自開發票可在自開票系統上作廢,不用跑辦稅服務廳。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溫馨提示: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1、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遇有銷貨退回、銷售折讓及發票填開錯誤等情形的,如果納稅人退回代開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且退票發生在開票當月,稅務機關可對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作廢;
2、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1.惡意隱瞞收入:
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情況,納稅人通過將已開具發票作廢,下月重開,將當月發票開具金額降入起徵點以下,從而達到不上稅的目的。
2.惡意串通,銷售方違規作廢,接票方虛列成本:
即銷售方與接票方在有真實業務的前提下惡意串通,銷售方違規作廢開具的部分發票(未收回發票聯),接票方虛列成本,從而達到偷稅目的。
3.涉嫌虛開發票:
部分企業涉嫌虛開發票,但為了避免被稅務機關發現,將部分發票進行作廢,以平銷、微利達到虛開發票的目的。
6違規作廢發票的查處方式及處罰稅務機關的查處方式:
1.同一筆銷售發票當月作廢,次月重開,在起徵點範圍左右直接納入風險掃描重點,並由系統自動提醒。
2.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作廢時系統即刻進行比對提醒。
1. 補繳稅款
2. 加收滯納金
3. 罰款
4. 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以上,就是關於發票作廢的問題匯總,大家還有不明白的歡迎留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