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絡上一篇帖子引起了大家的熱議。「我主持婚禮好多年了,婚前協議也見過不少,但這份讓我震驚了!」浙江寧波市的婚禮主持小可,在一對新人婚禮前夕收到了準新郎發給他的一份婚前協議書。協議裡,新娘方列出5大條共18小條規定和守則,可謂是條條扎心。
據悉,新郎看過協議後心灰意冷,在「雙11」領證前夕表示:這婚不結了!他們原定在11月12日舉辦婚禮,這下也只得取消。
洋洋灑灑的18條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了男方婚前財產問題、夫妻雙方核心守則、婚後家庭經濟管理規定等。大部分條款都讓網友看得大跌眼鏡,比如:
約定男方婚前所有個人財產在領取結婚證後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由女方管理。以女方為戶頭成立共同帳戶,女方掌握密碼。
每月工資發放日後由女方給男方發放零花錢,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數額及是否可以超支,預支。男方對零花錢必須記帳。
雙方結婚後,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以女方意見為主。
婚後男方從父母方受贈、繼承等方式得到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
協議中還提到,如果男方違反三條守則中任意一條,女方有開除婚籍的權利,且離婚後,男方需「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淨身出戶,並且在離婚後賠償女方120萬,一年內付清」。
網友們對此大呼不公:「這不就是不平等條約嗎?!」
11月10日,新郎告訴小可,這婚他已經不打算結了,並向婚禮工作人員表達了歉意。
有人提議,既然是夫妻雙方的協議,不應該只新郎一人遵守,本著公平原則,女方也需要籤訂同樣的協議。
婚前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讓小夥伴們不由得心中打鼓:這些協議能籤嗎?我是不是虧了?協議能有效保護我們的婚姻嗎?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現行法律並無對婚前協議的規定,因此婚前協議的內容沒有統一內容要求或格式標準,不過婚前協議通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雙方對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3.雙方對一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4.雙方對婚後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
5.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6.夫妻的忠誠義務。
7.一方的過錯責任。
8.協議生效條件。
9.雙方籤字並註明籤署日期。
那麼,什麼樣的婚前協議才是有效的呢?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然而,在大家十分關心的夫妻忠誠義務問題上,並不是協議上想怎麼寫就怎麼寫,比如這些情況下協議就不被法律保護: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簡訊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籤字,承認出軌。
相愛容易相守難,夫妻之間想要長久地建立安全感就更難了。與其套路滿滿,還不如以真心相待,用心經營婚姻,且行且珍惜。
來源:中新經緯客戶端
記者:趙佳然
編輯:谷朋
拒絕套路,真心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