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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午,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在香花鎮漁港碼頭公開開庭審理涉4案7名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淅川縣法院院長王建軍擔任審判員,並特別邀請了5名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淅川是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渠首,擔負著一渠清水向京津的重任。為了保護水質,當地政府實行了嚴格的禁漁令,劃定特殊水域為常年禁漁期;明確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為部分水域禁漁期;並要求不得使用網眼小於8公分的小眼漁網、迷魂陣、抬網、地籠等漁具。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胡某、王某某等7人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分別採用手持打漁機、小眼漁網(經測量漁網網眼為三公分,低於八公分)等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並扣押作案工具。
沒有捕撈到魚,怎麼就構成犯罪了?在禁漁期只要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捕撈,就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這種 「大小通吃」的漁具會造成生態嚴重破壞,也不利於漁業資源長遠發展……。庭審中,審判員王建軍針對群眾的疑惑,從政策法律、非法捕撈的危害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進行了釋疑解惑。
「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願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庭審中,7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並表示願意通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償還「生態債」。
鑑於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法庭依法對7名被告人判處了罰金,用於增殖放流的生態補償費用,並沒收作案工具。7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庭審後,淅川縣法院聯合縣檢察院、水產局、漁政等部門,現場監督參與了被告人購買14萬尾花鏈魚苗的增殖放流生態修復活動。
來源:淅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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