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對這起海洋行政公益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在清理整頓定置網過程中,雖然在涉案管轄海域內設立了警示牌,但只是在警示牌上告知違法設置定置網的當事人自行拆除,這種方式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根本起不到整治的效果,被告並沒有正確履職或履職不到位。
對此,被告辯稱,他們在海域面積大、人手少,設備狀況差,執法手段落後的情況下認真履行了職責,依法依規對非法設置定置網的漁民進行了查處,追繳了非法所得並進行了經濟處罰,客觀上已經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而且這種非法捕撈行為具有普遍性、經常性、反覆性的特點也是事實。本案中,檢察機關跟進監督時發現的非法設置的定置網,不排除是清理工作完成後,漁民重新設置網具進行捕撈的情形。
被告辯稱,2018年5月18日、5月22日,他們對巡查中發現的三艘使用定置網捕撈作業的漁船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3萬塊的處罰。而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這三艘漁船在禁漁期使用定置網進行捕撈,其行為已經嚴重違法,所以,文昌市農業農村局的行政執法不當,執法不嚴,致使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這也是造成非法捕撈行為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文昌市農業農村局究竟是否存在疏於管理或怠於履職的行為?
對於這起海洋行政公益訴訟案,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