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經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市第四中級法院當庭判決:被告劉某某需按照鑑定機構制定的修複方案出資32萬餘元對採石場進行生態恢復治理,在8個月後未通過生態修復驗收則需直接賠償生態恢復治理費用32萬餘元。
32萬元數額雖不多,但這起礦山修復民事公益訴訟案,卻是渝東南地區首例判決結案的環境修復民事公益訴訟案。
把時間撥回2020年7月,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一起對關閉礦山未履行生態恢復治理行為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隨即前往案發地調查核實。
「以前這裡樹林茂密,是大家茶餘飯後散步的好地方,但是自從2005年開始,一家採石場就讓大家對這裡望而生畏……」一位當地村民向辦案檢察官吳軍介紹說。
經向黔江區國土局了解,2004年7月,劉某某申請註冊登記字號名稱為「重慶市黔江區劉某某採石場」的個體工商戶。2005年6月,劉某某通過與原黔江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籤訂《採礦權出讓合同》取得了位於黔江區一礦區的採礦許可證,期限為6年。
2011年到期後,劉某某採石場在未辦理使用林地手續的情況下繼續露天開採建築石料用灰巖,直至2013年被叫停。此後,劉某某採石場未對礦區進行生態恢復治理,礦區一直處於巖石裸露狀態,無植被生長。
「根據《土地管理法》,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挖損造成的土地破壞進行復墾和修復,該採石場作為礦山開採方,理應對礦山進行生態修復。」在檢察官聯席會上,四分院公益訴訟部門負責人吳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