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修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榮、楊某蓮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同時也是全國首例創新生態修複方式、委託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管理和監督,使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的案件。 經武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陳某榮、楊某蓮多次到廬山西海鱤國家級水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00公斤,非法獲利35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榮、楊某蓮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未經取得捕撈許可證,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最高院的關於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可以根據《民法典》關於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相關條款,確定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承擔的責任。
武寧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 晏和平:本案當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判決禁止被告進入廬山西海種質資源保護區,第三是判決被告人承擔生態修復費用7000元,用於增殖放流,最後一項是判決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000元。
在當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十年禁漁,打擊非法捕撈活動的大環境下,武寧法院適用《民法典》中生態破壞懲罰性賠償條款做出判決,在通過司法手段打擊非法捕撈活動的同時,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武寧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 晏和平:體現了《民法典》對綠色生態的指引功能,我們今天到這裡來巡迴審判,也就是提醒大家,要注意保護生態。
一審宣判後,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主動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並委託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代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隨後,廬山西海農林水務局根據基金會的委託,按照魚种放流方案投放魚苗,在武寧縣人民檢察院、廬山西海環保局的共同見證下,完成了生態環境修復義務。
來源:九江二套
編輯:葉瀟逸
責編:陳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