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由江北區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兩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區法院開庭審理。該兩起案件為江北區首批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分別從舟山沈家門某漁船及電話推銷的行販手中購買了一批添加過胭脂紅的鹽烤蝦,在明知該鹽烤蝦添加過胭脂紅的情況下,兩名被告人仍在市場內銷售。
經江北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兩名被告人向他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兩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一併向法院提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兩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判令兩人支付銷售鹽烤蝦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庭審中,江北區檢察院指派兩組檢察官,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職責,針對刑事、民事所起訴內容進行了舉證和釋法說理。
被告人當庭表示已深刻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危害後果,並對其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後當庭作出判決: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令兩名被告人支付其銷售鹽烤蝦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本案中,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僅是要讓公益損害者承擔法律責任,更是對潛在的公益損害者予以警示,希望廣大經營者都不要觸碰食品安全這條紅線,任何侵犯公益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