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方鄧女士不在家,快遞員「機智」地通過公司資料庫,找到了鄧女士的另一個常用的公司地址予以了投遞,沒想到公司前臺還不巧拆開了這一快件,意外發現了鄧女士在外兼職的秘密。丟掉工作的鄧女士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判決認定快遞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鄧女士的隱私權,判令其賠償鄧女士的相關經濟損失1萬元。據了解,鄧女士在某科技公司任職,業餘時間則在能源公司兼職,能源公司為鄧女士辦理社保卡時,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了相關手續,收件地址填寫為鄧女士提供的家庭住址地。快遞公司在投遞時,發現鄧女士不在家中,在未經聯繫鄧女士的情況下,通過快遞公司的資料庫,調取了鄧女士經常使用的另一地址,即某科技公司地址。快遞員將快件轉投至科技公司時,在未核實身份的情況下,信封被公司前臺拆開。由此,導致鄧女士在能源公司兼職一事被科技公司知曉,科技公司以鄧女士兼職違反規定為由,將其辭退。事後,鄧女士以快遞公司侵犯其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快遞公司並未侵犯鄧女士的隱私權,判決駁回了鄧女士的訴訟請求。鄧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後認為,快遞公司未經鄧女士同意,擅自修改其郵寄地址,致使鄧女士私密信息洩露,導致其失去工作的不利後果,某快遞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構成侵犯隱私權。考慮到鄧女士收入由此減少等事實,法院綜合案情後,終審判令快遞公司賠償鄧女士相關經濟損失1萬元。「網際網路、大數據的發展,改變了現代人的生活方式,人們在享受現代服務的同時,隱私、個人信息保護也受到了挑戰。」法官庭後表示,近年來,涉及個人信息洩露侵犯權利主體權益的案件,大多發生在快遞物流領域,信息洩露成了快遞行業的一大詬病。法官指出,大數據時代,諸多信息因其承載內容的可識別性而具有了流通價值。就自然人的收件地址、工作兼職等信息而言,其與個人緊密關聯且時常反映出個人的部分特徵,故而具有了識別性的意義,而是否願意被不特定的人識別並知悉上述信息,應當由信息擁有者決定。本案中,鄧女士的兼職信息與人格利益存在關聯,鄧女士在其他單位兼職的情況是其不願為外人知曉且對其現有工作會造成影響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隱私性,當鄧女士的兼職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結合起來時,便共同構成了鄧女士不願意為外界所知曉的隱私信息。據此,快遞公司在投遞郵件的過程中因擅自修改郵寄地址,存在過錯,應為其過錯而洩露鄧女士的上述信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法官介紹,新出臺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將『個人信息』從抽象的一般人格權規範中抽離出來成為一大類型化的人格權,具有重要性和時代性。」法官說,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消費者在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目前,已經有一部分物流快遞業企業著手應用二維碼技術,每個物流階段只能看到消費者個人的部分信息。在物流快遞運輸環節中有的快遞公司還通過QR技術,對傳統的二維碼進行加密處理。」法官提示,消費者可以優先選擇對個人信息保護較為完善的快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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