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黃羽收到被告人曾雪梅購買冰毒的定金人民幣10000元後,於次日安排被告人凌華騰將一包淨重99.67克的冰毒通過物流從梧州販賣給身在南寧的曾雪梅,同月21日11時許,曾雪梅在南寧市物流園提取裝有冰毒的包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人贓抓獲,並扣押了該包冰毒。經鑑定:該包淨重99.67克的冰毒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6%。
2.2018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黃羽在梧州市租了一間住房提供給梁永堅、吳宛蓉居住,並讓二人幫忙看管、販賣其存放於此處的毒品。2018年9月21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住房內將吳宛蓉當場抓獲,並從該屋內廁所天花板吊頂、床頭櫃等處搜出12小包及1小瓶共淨重47.91克的毒品疑似物。經鑑定:1小包淨重0.12克的毒品檢出海洛因;10小包及1小瓶共淨重45.35克的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一小包淨重2.44克的毒品未檢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3.2018年9月21日20時許,公安人員在廣西柳州市某住宅停車處將呂惠賢當場抓獲,並在其身上搜出8小包毒品疑似物,在其住處床上搜出7小包毒品疑似物。經鑑定:3小包淨重5.62克的毒品檢出海洛因;10小包共淨重84.17克的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2包淨重815.37克的毒品疑似物未檢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4.2019年2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黃羽和何某(另案處理)乘坐客車從梧州市區去到藤縣太平鎮,黃羽通過「微愛」(另案處理)購得淨重17.06克的冰毒放在身上,隨後黃羽和何某再乘坐客車從藤縣太平鎮返回梧州市區,當日下午到達車站時被公安人員當場人贓抓獲,並在黃羽身上搜出其運輸的冰毒。經鑑定:淨重17.06克的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
5.2018年9月12日16時許,梁永堅在梧州市將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幣70元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王秋彬,同日,王秋彬又將從梁永堅處購買來的該小包毒品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販賣給劉某,當雙方在交易完成後被公安人員當場人贓抓獲,並在劉某身上扣押了一小包淨重0.1克的毒品。經鑑定:淨重0.1克的毒品檢出海洛因。
綜上,被告人黃羽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45.02克、海洛因0.12克,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7.06克;被告人凌華騰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9.67克;被告人吳宛容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5.35克、海洛因0.12克;被告人王秋彬販賣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曾雪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9.67克;被告人呂惠賢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4.17克、海洛因5.62克。
同案犯梁永堅於2019年7月21日在案件審理期間因呼吸衰竭、愛滋病死亡,長洲區法院於2019年8月2日裁定終止對梁永堅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