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林澤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 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蔡偉平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被告人徐偉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四、被告人張銀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被告人陸秀方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六、被告人楊旺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七、被告人陳宗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八、沒收扣押在案鋤頭柄、鍍鋅管、砍刀、噴漆罐、手套、頭套及各被告人的手機等作案工具。
九、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