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寶山等13人涉黑案件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金寶山等5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金寶山在金港小貸公司成立和西蘭銀酒店用品工程開工後,陸續招攬被告人馬銳、明忠禮、宋玉坤、海軍、馬風成、馬彥寶、馬永軍、馬永義等人為工作人員,糾集在一起實施了多次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具備一定勢力影響和經濟基礎,且組織人員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於2016年演變為以被告人金寶山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限制人身自由、拉閘斷電、鎖門阻工、驅趕從業人員等手段,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組織性犯罪行為17起、違法行為7起,其他非組織性犯罪行為5起、違法行為5起,為非作惡,稱霸一方,非法聚斂錢財1700餘萬元,使金港小貸公司的貸款人和西蘭銀酒店用品工程的發包人、實際施工人產生恐懼、恐慌,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討要債務過程中,被告人金寶山等人採用限制人身自由、滋擾等手段逼迫他人償還債務,對11名被害人非法拘禁累計時長達696小時,其中被害人馬某某被非法拘禁達10餘日;對被害人馬某某經營的房地產公司進行鎖門阻工,致使無法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首犯金寶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非法拘禁罪等8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1792.142萬元; 其餘8名涉黑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刑罰,並處1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其餘4名涉案被告人分別以抽逃出資等罪名被判處相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作上述裁定。
來源:固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