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如何有效避免此法律規定帶來的風險,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何種企業需要監測有毒有害水汙染物?
《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該條第二款規定:「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從此法律規定可知,排放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企業,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二、哪些物質是有毒有害水汙染物?
2019年7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第一批)》,共有10種汙染物入選,它們是:二氯甲烷(CAS號75-09-2)、三氯甲烷(67-66-3)、三氯乙烯(79-01-6)、四氯乙烯(127-18-4)、甲醛(50-00-0)、鎘及鎘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價鉻化合物、鉛及鉛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
三、如何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
需要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企業,不一定都是重點排汙單位。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版)第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而該辦法的第九、十、十一條分別規定了重點排汙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的內容、方式以及時間。
當然,本文多是從共性的、知識的角度來表述的,至於企業個性的「監測要求、臺帳記錄、執行報告內容、頻次、信息公開」等項目如何操作,應當對照企業所申領排汙許可證副本當中的具體要求,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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