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0時30分左右,在南山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前海桂灣片區四單元02街坊中國國有資本風投大廈工程,兩名工人在工地基坑五區,拆除用於承載混凝土支撐梁的鋼管扣件腳手架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5萬元人民幣。
經調查,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要求施工人員在規定的作業時間段進行作業,未及時督促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支撐拆除專項施工方案拆除鋼管支撐架,也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把關不嚴,導致無架子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工人違規從事鋼管支撐架拆除作業;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
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曹某某,作為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深圳市龍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違規出借公司建築施工勞務資質給自然人秦某某,允許秦某某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勞務分包業務;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把關不嚴,導致無架子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工人違規從事鋼管支撐架拆除作業;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
深圳市龍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深圳市龍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南山區應急管理局於2020年9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對深圳市龍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曹某某處以3.5804萬元罰款,對深圳市龍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處以3.24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