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鄒平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非法佔用農用地、騙取貸款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罪名的張士學等人向鄒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律師、被害人的意見,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鄒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張士學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職務侵佔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鄒平縣金橋紙業有限公司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帥應當分別以職務侵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強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職務侵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超應當分別以職務侵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範堂閣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士春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曰政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嘎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彩貴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坤、李信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宋愛村、高科應當分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超、劉亮、孔向魯應當分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職務侵佔犯罪中,被告人張士學、張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強、王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張士學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告人王坤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告人朱超、劉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士學、張帥、王強、王超、範堂閣、張士春、張曰政、劉嘎一人犯數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