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線系統,在吹掃時應用惰性氣體,如蒸汽、氮氣吹掃,禁止用空氣吹掃。
2、可燃性液體禁止排入下水道,如需外排時應有回收或處理措施。
3、高溫熱油嚴禁外排,特殊情況需要外排時其溫度必須降到該液體的自然溫度以下,並採取防範措施。
4、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工作必須穿防靜電服,防止靜電火災和爆炸事故。
5、可燃氣體壓縮機嚴禁抽負壓,防止空氣進入機體產生爆炸性混合物。
6、加強明火管理,嚴禁違章作業,如需動火及使用沙輪機、切割機、電鑽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
7、嚴禁用輕質油擦洗機器、設備、管線,防止靜電引起事故。
8、停用的甲乙類設備,管線未經徹底處理嚴禁密閉加熱。
9、可燃氣體,液體的設備,管線嚴禁帶壓拆卸開關、法蘭、導淋等。
10、在有明火作業的區域,嚴禁排放可燃氣體或液體。
11、對輸送易產生靜電積聚的粉料,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必須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12、甲乙類生產有易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蒸汽的場所,電纜宜架空鋪設。如需設電纜溝要防止可燃氣體沉積和可燃易燃液體汙水流滲入溝內。進入變、配電室自控儀表的溝入口及穿牆孔,應予填實密封。
13、使用遇水,水蒸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應有氮氣滅火措施。
14、嚴防高壓系統向低壓系統竄壓,工業系統向生活系統相竄,易燃氣體向安全系統相竄。
15、腐蝕性的物料管道不得在其他管線的上方。
16、嚴格勞動著裝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17、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8、凡生產必須動火時,執行動火管理制度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