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女同事被公司開除後,男子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勞動補償金46200元。近日,廣東佛山中院公布這起案件,在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後,佛山中院最終判定,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007年,
阿根入職某五金製品公司,從事管理技術崗位。2018年1月,該公司接到一名女員工匿名舉報,稱阿根在工作期間,對周邊女員工實施「摸手」、「摸胸」、「扯上衣」等性騷擾行為。隨後,公司了解到,廠內12名女工,是與阿根有工作接觸的重點對象,公司逐一與她們訪談,並製作《員工調查訪談》。訪談中,有7名女員工表示,阿根對其存在違反本人意願的身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有2名女員工陳述,知道或者親眼見過阿根騷擾其他女員工。公司人事部就調查內容經工會討論同意後,
解除與阿根的勞動關係,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後,
阿根申請仲裁及訴訟,請求某五金製品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620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
依法判決該公司需向阿根支付經濟賠償金。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並提交了新的證據與申請人事部門證人出庭作證。公司表示,解除與阿根的勞動關係,是基於其性騷擾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阿根對女同事是否有不當行為的問題,某五金製品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公證律師執業證、對12名女員工的《員工調查訪談》等予以證實,並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由一審法院對其中5名女員工進行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上述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阿根否認對女員工有性騷擾的行為,稱是某五金製品公司與女員工串通誣陷,藉口開除老員工,但是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存在串通誣陷的情形。據此,
公司以阿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法官表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的。由於性騷擾行為本身存在隱蔽性,針對性騷擾行為存在難以取證的情況。本案中,法院根據雙方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阿根確實存在對多名女員工進行性騷擾的行為,公司以阿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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