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孝檢一部刑訴〔2020〕3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40歲,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1411811979******,漢族,初中文化,孝義市**鄉**村人,無業,住本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4月16日被孝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8月28日被孝義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42歲,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1411811977******,漢族,初中文化,孝義市**鄉**村人,無業,住本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4月16日被孝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8月28日被孝義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9月19日被孝義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本案由孝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9年11月19日將本案報送呂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2月18日又將該案退回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要「開天眼」、去掉其母親即被害人王某甲身上魔障為由,使用獸用注射器針頭在該王身上亂扎。後被害人王某甲因疼痛而躲閃,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武某甲幫忙按住該王腳腕,其繼續使用注射器針頭在該王身上亂扎,導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經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因針狀物體多次刺擊左頸部致頸部血腫形成,壓迫、刺激迷走神經導致的神經源性休克而死亡。經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與迷信巫術相關精神障礙,具備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武某甲精神活動正常,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諒解書、前科劣跡調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精神疾病鑑定意見;
3、證人梁某某、武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的供述及其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孝義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於呂梁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甲現監視居住於居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卷共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