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書「事實」中的起訴請求顯示,原告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11,014.75元(以下幣種相同)、住院夥食補助費3,7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76,800元、殘疾賠償金1,031,114元、右小腿假肢器具費1,022,400元、右小腿假肢裝配凝膠套336,000元、右小腿假肢維修費511,200元、左大腿假肢器具費1,544,400元、左大腿假肢裝配凝膠套384,000元、左大腿假肢維修費772,200元、拐杖99元、護膝16.90元、電動車損失費1,000元、手機損失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鑑定費1,950元、律師費10,000元,合計損失6,144,598.75元」。
主張並不意味著得到支持,文書的「理由」部分,法院認定的損失為「綜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164,391.7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76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350,656元、殘疾賠償金1,030,6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右小腿假肢費、凝膠套、維修費)694,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左大腿假肢費、凝膠套、維修費)472,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拐杖、護膝)115.90元、交通費1,0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鑑定費1,950元、律師費10,000元,合計2,752,12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