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規程】
1.控制局勢,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
2.通過聽取陳述、現場訪問等形式了解糾紛發生的原因、經過,促成雙方自行和解。
3.告誡雙方在和解過程中不得再採取任何過激行為。
4.對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衛生、物價、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5.對因消費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毀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依法進行調解。
6.對雙方不願意調解的,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並告知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和賠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民警處警的主要任務是平息事態,預防和及時查處消費糾紛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
2.民警不宜介入消費糾紛的實質內容,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或民事途徑解決;必要時,報告指揮中心通知消費糾紛主管行政部門(工商行政、質監等)或消費者協會派員到場協調處理。
3.在處置消費糾紛時發現涉嫌製造、販賣假酒假煙、盜版光碟、書籍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4.對婚託、茶託、酒託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依法處理。
5.在經營場所內丟失物品,涉嫌盜竊、詐騙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調查處理;經營場所負有責任的,可告知事主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民事責任。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1款)
依據二: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依據三: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45條)
依據四: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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