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與醫療機構私下就誤診行為籤署和解協議的情況我們稱之為「私了」,該「私了」行為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那麼法律是予以認可的。「私了」意為「不經過司法程序私下協商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知,醫患雙方協商、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是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的三種合法途徑。但仍要注意,該法也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在民事權益上,涉及當事人自身權利義務時,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行為,但我們一定要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您遇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還是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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