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漢中西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並宣判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一案,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5年6個月不等,並共同賠償西鄉縣某醫院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91萬元,代某乙賠償譙某各項經濟損失3.3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代某甲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致傷後入住西鄉縣某醫院醫治,後因用藥問題與該院產生糾紛。在雙方無法協商解決,且醫院已明確通知其治癒出院的情況下,為迫使醫院滿足其無理訴求,代某甲並未通過訴訟等正當渠道解決糾紛,而是與其兩個兒子代某乙、代某丙藉故生非,通過長期強佔病房的手段給醫院施壓,直至2019年2月被公安機關強制帶離,造成醫院十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嚴重浪費了醫療資源。其間,代家父子三人多次結夥辱罵、毆打醫院工作人員,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並無故隨意辱罵其他患者及家屬,肆意毀壞醫院財物,造成數千元的經濟損失。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影響了被害單位的正常工作,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當對其予以刑法處罰。最終,根據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並與查明的代某乙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一併予以刑法處罰。要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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