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的定義
關鍵詞: 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二:意外的主要責任
意外醫療、意外傷害
三:意外事故認定的原因
1沒預見到傷害發生:
(1)不能事先預見:例如墜機(可惜了一代巨星科比)
(2)由於疏忽大意:溺水或停電時修電路未切斷電源觸電身亡
2違背受害者主觀意願:
(1)已經預見了傷害的即將發生,來不及採取措施:漁船海上作業突遇暴風雨襲擊導致淹溺。
(2)預見傷害發生,也可以躲避,但職責不能允許:民警與歹徒搏鬥,最終民警遭受到意外傷害。
四:最有爭議的地方:第三人責任
如果意外是因為第三人造成的,保險該怎麼賠呢?
今天重點聊聊這一項,很多保險公司甚至也利用公眾不熟悉法律裝聾作啞。實在不應該,而我們自己也不懂法,也沒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碰見一個糊裡糊塗的代理人,也是認命吧~
先說說社保可以賠付意外事故嗎?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醫保的支付範圍這裡其實很明確了,如果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要有第三人承擔,第三人不承擔,醫保先行支付,然後再向第三人追償。
醫保是國家的基本醫療保障,可以說非常特殊,因為保障的性質可以先為傷者支付醫藥費以維持治療,但同時不能為第三者免責。所以法律還賦予醫保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這點和商業保險區別很大!
所以社保是人人必不可少的,商業保險也絕對替代不了社保。
那麼商業保險的意外關於第三人是什麼樣的賠付原則呢?
這個問題, 很多人都說:如果第三人已經賠了,意外險就不再賠付。或者就應該先讓第三人賠,第三人不賠,也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啊。
真相到底是什麼?
商業保險中,有一個補償原則。其實實質是損失是有價的,既然有價那就損失多少賠付多少,不可以額外獲利。
其實,這條是在財產險中最為常見的,因為財產的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對於人身保險的性質,又是一樣的適用嗎?
《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可以看出保險法對於財產險的損失是明確規定為補償性質的賠償,所以,為了防止財產所有人額外獲益,保險法賦予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賠付財產損失後,可以取代財產所有人的位置作為受損方向第三人追償,同時如果第三人已經賠償的,保險公司在賠付的時候要相應扣減第三人的部分。
這個原則能用在人身保險上嗎?答案是:不能!
我們來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的規定。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因此,人身保險是不能適用於補償原則的!因為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後,不享有追償的權利,也就是不得代位追償。但同時被保險人還可以繼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所以,意外醫療險不能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主張扣減第三人已經賠償醫療費用而拒絕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那麼, 保險公司能要求第三人先賠償嗎?
有人說,如果第三人造成的意外傷害,必須要求第三人賠償,否則保險公司也可以不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非常明確,就因為曾經有保險公司幹過這樣的缺德事,要求必須第三人先賠。所以最高法院才進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意外醫療是可以獲得額外的重複賠付的
為什麼?因為人身無價,人身的傷害不能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在責任內全額賠付。
Finally,保險公司有權索要發票原件嗎?
有人說,意外醫療費用的報銷必須用原件,所以不可以重複賠,真的嗎?為什麼一定要原件呢?
我們要明白髮票的作用是什麼,發票的作用只有一個,就是證明所發生的的費用支出是真實存在的,那為什麼一定要原件?複印件就不能證明?醫院的費用清單不能證明?沒原件就可以拒賠?
沒道理啊,保險公司現實中常常要發票原件,但如果因為沒有原件造成拒賠,起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都是要敗訴的!
我們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個案例:
最高法院發布的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提供的資料能夠證明保險事故及相關費用的發生,保險公司就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複印件為由拒賠不成立,同時還指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於人身保險,法律不禁止重複投保和重複理賠,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提供原件來抗辯。
這篇分析完,是不是會顛覆自己的認知呢?法律,才是給我們保駕護航的大保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