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張理晶 通訊員李牡丹)捕魚隊員拉網捕魚時,意外被躍出水面的魚兒撞傷眼睛。傷者起訴魚塘老闆,索賠醫療費用3萬餘元。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專業捕魚人員,應該盡到注意義務,酌情判決被告承擔兩成責任,賠償原告5000餘元。極目新聞記者昨日獲悉,武漢中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餘某是東西湖區一群眾性捕魚隊隊員。2019年7月,餘某受隊友仇某邀請,與10餘名隊友一起,替魚塘老闆李四(化名)拉網捕魚。突然,一條魚兒躍出水面,撞到餘某的右眼。經醫院診斷,餘某右眼球破裂傷、右眼前房積血、右眼視神經鈍挫傷、視網膜脫離、右側眼瞼部皮下血腫、右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醫治期間,餘某花費近3萬元。
2020年5月,餘某就醫療費用賠付問題,與仇某、李四溝通。「收網的時候被魚撞傷,純屬意外,這種事在捕魚過程中經常發生,我也受過類似的傷害,都是自理……」仇某說。他並不是僱主,與餘某同工同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四則認為,作為專業捕魚人員,餘某應該做好防範措施。他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而受傷,是自己的過失,應該完全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
因協商未果,餘某向東西湖區法院起訴仇某、李四,要求賠償醫療費3萬餘元。
東西湖區法院一審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仇某、餘某同為捕魚隊員,同工同酬,仇某不應為餘某意外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李四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餘某被魚撞傷屬於意外事件,僱主李四並無明顯過錯,故應當減輕李四的責任。餘某作為專業捕魚人員,長期從事捕魚活動,對捕魚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應當有所預見,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李四僱請餘某時,雙方約定捕魚護具由余某自理,餘某未佩戴面部防護工具,致使眼睛受傷,故應對自身損傷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餘某承擔80%責任、李四承擔20%責任,判處李四賠償餘某5000餘元。餘某、李四均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