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小明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籤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被派遣到集美某電子廠工作。
最近,身邊的同事陸續請帶薪年休假,小明也想請假回家過年,但當他向部門領導請假時卻被告知,因其是勞務派遣工,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小明感到困惑,難道被派遣的勞動者就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嗎?如果可以享受,該向勞務派遣公司還是向用工單位申請呢?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可見,被派遣的勞動者是享有帶薪年休假的。
因勞務派遣關係存在三個主體:被派遣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在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年休假時應考慮以下兩種情形:
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期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而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被派遣的勞動者應當享有。故勞動者在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應由用工單位安排其帶薪年休假。
勞動者在無工作安排期間,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