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華漢3年多前從中國飛抵本國,於機場過關時被搜查犬從其行李內嗅出懷疑藏有未報關入口肉類物品,被邊境局發告票指其違反條例罰款800元,華漢不服向加國農業審裁處要求再次審視事件,日前被審裁處駁回,華漢須支付該筆罰款。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事發於2012年聖誕日,一名華裔男子從中國乘飛機抵達溫哥華機場,他攜同行李過關時被機場安檢搜查犬,嗅出行李內藏有肉類食物。華漢被安排接受進一步行李邊檢,邊境局人員打開其行李後,發現內藏約3公斤沒有報關的豬肉臘腸。
文件指邊境局人員發現涉事華裔男子,在入境報關紙中沒有申報攜帶任何肉腸入境,他在關員作進一步檢查時,都沒有主動說到行李內藏有肉腸,直至關員在其行李中搜出相關食品。另外,邊境局人員曾要求該名華漢出示批准其入口肉類食品的證明,但他沒有任何文件。
基於以上情況,邊境局人員向他發出800元罰款告票,稱他違反入口未報關動物製品,涉嫌觸犯《動物衛生條例》第40條。華漢於事發後10天,向聯邦公共安全部長提出對有關懲罰的申訴,要求重新審視事件,公共安全部在去年9月維持罰款決定。
5年後可申清除紀錄
華漢接到公共安全部維持罰款決定後約一星期,發信要求加國農業審裁處重新審視事件,並擱置公共安全部決定。
加國農業審裁處形容,審裁處工作包括審視境內有關食品方面的金額懲罰事宜,審裁處只能就申訴一方,即被罰款華漢及維持罰款的聯邦公共安全部所提交的資料,以及公共安全部裁定維持其罰款的理據作出相關裁決。
審裁處的書面裁決指出,審視過聯邦公共安全部提交的資料,雖然當中部分描述情況有出入,但審裁處認同公共安全部決定,事件中的華裔男子必須於30天內支付800元罰款,若其未必有能力支付罰款,可與邊境局職員聯絡,作出支付罰款安排,事件主角可於5年後申請清除該宗事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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