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縣人民法院辦理一起交通事故後,計程車索賠停運損失一案,為案件處理的需要,縣人民法院委託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計程車的停運損失金額進行評估工作。
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託後,聽取有關人員對評估標的停運損失情況介紹,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託評估標的的營運線路,事故前兩個月以及節假日的載客情況、市內同類型主租車的營運情況逐一核實。
評估標的系一輛長安牌營運計程車,於2019年底10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停運。計程車每日基本在市內營運,由陳某、張某全天輪流駕駛(計程車公司證明)。根據委託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證明,車輛停運時間共計29天。
評估工作人員對委託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了細緻的驗證審核,對評估標的的營運成本及利潤進行審核。在充分市場調查與詢證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關於相關規定,對評估標的實際成本及實際利潤的認定,確定評估對象的停運損失金額。根據評估工作情況,起草評估結論書,經過逐級審核後,向委託方提交正式《評估報告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