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張先生在超市購買到越南產的百香果和幹堯榴槤,後發現我國不允許從越南進口百香果和榴槤,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10倍賠償。
新京報記者今日從通州法院獲悉,超市稱貼錯了標籤,被法院判決10倍賠償張先生5736.3元。
今年一月份,張先生在通州區某超市購買百香果兩袋和榴槤四個,共計支付貨款573.63元。其中百香果的外包裝標註產地為越南,某超市在榴槤上方中空懸掛的標籤中標註「幹堯榴槤促銷19.8元」。張先生發現,根據我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動植物檢驗檢疫監管司發布的《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規定,越南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有芒果、龍眼、香蕉、荔枝、西瓜、紅毛丹、菠蘿蜜和火龍果,不包括百香果(西番蓮)和榴槤。張先生就此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某超市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
庭審中,被告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百香果實際從泰國進口,包裝時誤將產地標註為越南,屬於標籤瑕疵。榴槤亦為從泰國進口的金枕榴槤,該店在銷售時誤將產品標註為幹堯榴槤,亦屬於標籤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損害。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超市在明知我國不允許從越南進口百香果卻未對訴爭百香果的產地和外包裝進行審查,足以對張先生造成誤導。亦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幹堯榴槤」的來源和其對銷售的產品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轉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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