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辦法所稱長城,包括長城段落、長城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壕塹等。
●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長城保護基金,用於長城保護和表彰獎勵等。
●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
● 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汙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長城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汙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由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治理。
● 對長城進行勘察或者田野勘探應當運用考古學方法,不得使用重型機械等對長城基址進行破壞性挖掘、勘探。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種植;(二)開溝、挖渠;(三)排放汙水、傾倒固體廢物;(四)刻劃、塗汙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五)依託長城建造建(構)築物;(六)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七)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八)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九)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舉行活動;(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長城上開溝、挖渠的;
(二)擅自攀爬、踩踏長城的;
(三)刻劃、塗汙、挪動、損毀長城保護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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