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al)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府京都市的國立京都國際會館所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發達國家為實現減排的指標,提出了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3個機制。
聯合履行是《京都議定書》第6條所確立的合作機制,主要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所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相對而言,該機制的談判進展比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容易得多。目前,該合作機制的具體規則也已經完成談判。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第12條所確立的合作機制,其主要內容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可以由發達國家締約方用於完成在《京都議定書》第3條下的承諾。清潔發展機制應該是一項「雙贏」機制:一方面,通過這種合作,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於實現自己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這種合作,發達國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高昂費用。
排放貿易是《京都議定書》第17條所確立的合作機制。該機制指的是發達國家間的合作。該條款是3個機制中談判最困難的條款,因為它還涉及發展中國家承擔義務的問題。發展中國家反對引入該項機制,美國等傘形集團國家則堅持引入該機制。在談判的最後階段,經過妥協,該機制只剩下一個排放貿易的概念,確立了該機制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開展的締約方對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的貿易合作。
(作者:王效科 劉魏魏 逯非 歐陽志雲 於貴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