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讀李敖。在李敖的書裡,常常能看到許多有趣的資料記錄。在《求是新語》裡有一篇《仁慈的殘忍》,記錄的事情挺有爭議性。
1991年4月15日,臺灣高檢署於凌晨執行兩名死刑犯槍決,其中一個25歲的死囚黃嘉慶,在送到榮民總醫院做捐贈器官解剖,卻意外「起死回生」了:醫院收到死囚的時候,發現黃嘉慶雖然挨了一槍,但心律依然在正常跳動,腦部沒有死亡跡象。於是,外科主任雷永耀決定,對他加以救治。
法務部政務次長林錫湖說,就法律層面而言,醫院不應該對這種死刑犯實施救治;醫院認為,醫院就是要維持他的生命力,不會因為他是死刑犯,就罔顧他的生命權,對醫院來說,他現在是病人,不是死囚,還有心律,無腦死跡象,他也還不是屍體,不能解剖;林錫湖說,既然黃嘉慶還沒死,說明執刑沒有「完畢」,應該送回刑場再槍決一回;記者問能不能拔掉黃嘉慶的呼吸器?高檢署檢查官陳追說,不行,醫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執行死刑,這種做法會觸犯殺人罪,但如果醫生搶救無效,死了就算了。
這真是一件荒誕的事。
李敖認為,整件事情的關鍵在於醫生。他說,醫生該做的,是解剖死刑犯,卻救起人來,是「婦人之仁」,「總該認清對象,救一個槍斃未死的人,其實對死者是一種病態、一種仁慈的殘忍。」
我對李敖向來欽佩有加,但對這事卻看法不同。
《聖經》裡有一句話說:上帝的歸上帝,該撒的歸該撒。世上萬物,各有歸宿,豈能混淆?!
在法律層面,在臺灣高檢署那裡,黃嘉慶是一個槍斃未死,需要補槍的死囚,是一個等待著被摘取器官的死囚;但在醫生那裡,是不是死囚有什麼分別呢,在他們眼裡,只能有生命、疾病、傷痛和死亡,醫生的天職,遇到還沒死的人,就只能是救死扶傷才對。
設想一下,如果醫生可以因為黃嘉慶是官方送來的死囚而放棄救治,眼睜睜地看著他心律停止和腦死亡,將會產生多麼大的流弊?如果給了醫生可以根據一個人的善惡判斷是否救治的決定權,加上醫生本身的專業權威性,那麼在潔白的病床上,將會發生多少殘忍的事?!
如果說,因為黃嘉慶是官方送來要求解剖的,醫院就應該按官方的要求配合的話,那也就是變相地同意,醫生應該配合政府做任何事。在正常的時代,正常的政府下,可能看不出問題,但如果在二戰納粹主義的世界,這個邏輯,會直接把醫生推到幫兇的位置。
在我看來,這個拒不解剖,偏偏要對死囚黃嘉慶進行救治的外科醫生雷永耀,倒真是個妙人,了不起。你的死囚犯,關我什麼事,我來這世上就是救人來的。
李敖認為整件事情的關鍵,在醫生;而我則覺得,整件事情的關鍵,在於行刑現場的法醫。犯人動彈不得,一槍打不死也算了,你那法醫連人死了沒有都沒搞清楚,就送去解剖摘器官,活摘啊?!
至於說要把黃嘉慶拉回去再補一槍,我覺得啊,倒是應該把他救治好了無罪釋放,讓他重新做一回人。犯了罪要坐牢,要槍斃,這很正常;但你既然打不死他,總該放過他吧,也算是為行刑的不力抵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