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儘管像非洲統一組織(非洲聯盟前身)於1969年通過的《非洲治理難民問題特定方面公約》(Convention Governing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Refugee Problems in Africa)給了比較細緻的規定,也沒有包括到下面三種情況: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佔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2.參見A、B、C訴荷蘭公共安全與司法部案;亦參見聯合國難民署於2012年針對公約解釋,所提出的《因性傾向及/或性別認同原因申請難民資格方針》,可惜沒有受到太多國家重視。
3.仍有許多國家對該條規定提出條約保留,主要是因為考慮到收養兒童的倫理問題,而不接受「儘可能知道雙親為何人」的部分,但對於雙親國籍不明的兒童來說,影響卻很大。
4.也就是說,授予國籍這件事,或屬地(或出生地主義,jus soli)或屬人(或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屬各國內政事務。
5.這條規定就是為了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2011年11月11日新增的條文;然而,兒少法的保障只到18歲,等於無法保障到這些無國籍人完成大學學業。
6.參見內政部《難民法草案總說明》。
7.即庇護與國籍是「身為人即擁有」的權利,但「提供庇護」和「授予國籍」卻屬於一國內政事項,說來還是有些矛盾。
8.霍布斯在《利維坦》裡說到「主權就是人造的靈魂,以供給(國家)全身體的生命及活力。」參見Richard Tuck編本(1996),頁9。
9.講述澎湖白沙鄉講美村的越南難民營(1977到1988年間曾收容過46艘來自各地的難民船)的故事,已於2003年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