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案例:佛山市高明區百福林家具廠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17年2月23日,高明區安監局對佛山市高明區百福林家具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廠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高明區安監局對廠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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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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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