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伯原是定海西碼頭一家企業的看門人。2018年初,他買了輛電動滑板車,在廠區裡體驗滑板車輕便拉風的代步感覺。當年3月24日清晨5點多,他覺得已熟練掌握滑板車騎行技巧,便騎著滑板車出了廠區,來到廠區附近三華線上。
騎了一段路後,劉老伯因前方視線被一輛違停貨車遮擋,未能及時避讓迎面駛來的一輛公交車,結果被公交車撞倒在地。
劉老伯出院後,落下八級傷殘。他覺得公交車和違停貨車都應對自己的傷殘負責,遂將公交公司、違停貨車司機郭某及他們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2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專業機構,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老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郭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公交車駕駛員劉某無責。由於郭某隻有交強險,沒有商業險,今年2月,定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超過交強險部分由劉老伯承擔該事故60%責任,郭某承擔40%責任。同時,公交公司的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在無責限額內予以適當賠付。
一審判決後,貨車司機郭某覺得自己是「躺著中槍」,提出上訴,要求劉老伯承擔至少70%的責任。「電動滑板車的速度可達到20碼以上,上路較危險,我的責任比例太高了。」
近日,在舟山中院調解下,這場由電動滑板車引發的糾紛畫上句號,劉老伯和郭某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國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產品目錄內,因此它們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其使用範圍僅僅是在封閉的專業場所和室內場地。其上路行駛,不僅擾亂道路交通秩序,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易誘發交通事故,而且發生事故後得不到法律法規保護。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出門在外,請選擇合適的交通工具上路。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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