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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靈山警方迅速查處一起謊報警情案,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
12月18日20時40分許,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那隆鎮的丁某珍報稱, 當日20時30分許,其在那隆鎮水衝村委會路口處被人盜走一輛價值4萬多元的小型貨車。接報後,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指令那隆派出所出警處置,同時組織刑偵及有關部門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並調動周邊的轄區派出所的警力對目標車輛進行設卡攔截等工作。
隨後,經開展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後,民警發現,報案人丁某珍所報的案情為虛假案情。當日22時,民警依法傳喚丁某珍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查,當晚,丁某珍的丈夫梁某開駕駛一輛小型貨車至那隆鎮水衝村委會路口處時,發現前方路段有交警執勤,由於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而擔心被交警部門處罰,其慌忙棄車逃離現場並躲藏起來。隨後,在該路段執勤的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檀圩中隊民警發現該車違停在路邊,且駕駛員不在車上,遂將車輛暫扣。此時,既想取回車輛,又怕交警部門處罰的梁某開動起了歪腦筋。隨後,他授意妻子丁某珍撥打110報警,謊稱當晚是丁某珍駕車到那隆鎮水衝村委會路口處後,停車帶小孩上廁所,回來發現車輛被人盜走,要求公安機關幫其找回車輛。該謊報警情的行為導致警力和社會公共資源的嚴重浪費,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日23時,梁某開被依法傳喚到派出所。經審訊,梁某開對其謊報警情的違法事實供認在案。
目前,梁某開因涉嫌謊報警情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丁某珍被警告教育後釋放。
警方在此提醒,110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平臺,在人身和財產遭到侵害威脅等危急情況時,可撥打110報警求助。謊報警情是一種嚴重浪費公共資源以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條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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