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廣告位收益、
停車位對外出租費用……
這些錢,屬於物業還是業主?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
都是小區居民和物業公司矛盾的焦點
隨著《民法典》到來
這筆「糊塗帳」將變成「明白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權威解答吧↓↓↓
《民法典》規定
小區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雖然《物權法》等明確規定,小區公共場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有不少物業公司將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
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業主領錢啦
一小區給業主發200萬元紅包
「成為業主這麼多年,從來只有交錢的份,這次可算鐵樹開花,真的領錢啦!」
11月23日,廣州市天河駿景花園小區業主尹先生發在朋友圈的一則消息,引來眾多羨慕的眼光。據羊城晚報報導,廣州駿景花園小區直接將公共收益發放到業主手中。
以前由物業公司管理公共場所收益,帳目比較亂,小區業主對其開銷、支出均不清楚。經該小區業主和物業協商後,決定把小區的公共收益整體移交給業主管理,由業委會代為打理。
駿景花園業委會信息平臺發布消息稱:
業委會去年備案後,收回了小區內電梯大堂廣告和部分公共場所租賃的管理權。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共收益資金帳戶餘額為233萬餘元(20萬元為押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利用小區公共部位、場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經業委會會議決定,將上述資金中的200萬元返還給業主。
雖然每戶只有200多元,但第一次享受這種待遇,業主還是很高興的。
專家:在電梯間、樓道等設置廣告位
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虹口法院民事庭法官曹豔梅稱,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在民法典物權編中
專門用了17個條文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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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274條規定了共有財產的範圍,包括無特殊規定的小區內的道路、綠地以及其他共同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實踐中還包括以下範圍,均應該是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如果開發商、物業公司在這些位置設置了廣告位,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車庫
●車位
●樓頂平臺(如果設置廣告塔就必然產生收益)
●建築外牆面(設置廣告、牌匾、懸掛霓虹燈招牌燈,應該支付使用費)
●公共走廊
●樓梯
●過道
●電梯間
●健身房
●遊泳池等
曹豔梅法官表示,
民法典從頂層設計上確認了業主權利,
業主通過一定程序,
可以將該部分的收益
↓↓↓
●作為維修基金
●共同分配
●衝抵全體業主的物業費等
經營和收益向業主定期公開
變成一筆「明白錢」
此外,
關於小區公共收益,
很多業主不知情,
甚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之間
經常為此產生糾紛。
民法典規定:
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定期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
這意味著,
小區公共收益
將不再是一筆「糊塗帳」。
民法典明確
小區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你清楚了嗎
碰到相關問題
趕緊把這篇
發給小區物業、業委會看看吧
來源:勞動報
原標題:《定了!電梯廣告、停車位出租……小區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已有小區給業主發了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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