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2018新規,以案學法,未告知的起訴期限由2年變為1年

2021-01-19 人力資本

徐某1971年12月到某鋁廠,1992年7月停薪留職至1993年8月。

2008年11月28日,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15年(180個月),金額為31280.88元。010年8月,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經審核,於2010年8月11日作出《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離退休)》註明參加工作日期:1978年9月;繳費年限:15年等。該核定表作出當天就送達給了徐某。次月領取養老金。

2017年7月27日,徐某就參加工作時間及退休待遇等提出行政複議,並請求說明繳納的31280.88元社會保險費具體用途並依法退還結餘費用。

人社局的回覆

2017年9月15日,行政複議回復認為:「關於其參加工作時間問題,其本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離退休)》已明確『本表中的參加工作時間為計算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對於其本人補繳的31280.88元,是申請人填寫《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後經省社保局覆核確定一次性補繳15年即180個月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的合計金額,被申請人也依據申請人補繳歷史情況作出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申請人也自2010年開始領取了養老金至今。

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十條 第二款 規定:『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被申請人於2010年8月作出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申請人亦於2010年起領取養老金,而申請人2017年才申請行政複議,已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定,駁回了徐某的行政複議申請。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徐某於2017年7月才向市人社局申請複議,已超出行政複議的兩年申請期限。

對徐某要求市社保局為其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所欠的養老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依法不作審查。

徐某不服,再次上訴

訴稱:徐某曾多次找相關部門解決問題,作為退休職工並不知道行政複議權、行政複議途徑以及應通過行政複議途徑解決,直至2017年6月6日,有關部門書面告知徐某應向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徐某於2017年7月27日向市人社局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因此徐某的行政複議期限應自2017年6月6日起算。

因徐某退休待遇自2010年以來一直處於持續錯誤狀態,認為徐某應在2012年8月10日(兩年內)前申請複查或提起行政複議,以及原審法院對徐某「市社保局為其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所欠養老金」的訴訟請求不作審查,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市社保局答辯稱

一、2010年8月11日,徐某向市社保局申請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正常退休業務。市社保局予以核定,向其發放待遇,其從該日其即明白其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其起訴期限應從該日起算。

一審法院認定其超過了起訴期限是合法的。

二、徐某認為其不知道有行政複議權、行政複議途徑、以及應該通過行政複議途徑解決,不是可以不計算起訴期限的法定事由。

三、徐某認為一直在找省社保局申訴要求更正的事由,其向有關部門反映處理的行為,並不引起法定起訴期限的中斷,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的情形。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市人社局於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合法。

依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 第一款 :「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複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條第一款:「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案中,市社保局於2010年8月作出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徐某亦於2010年起領取養老金,而徐某2017年才申請行政複議,已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徐某要求市社保局為其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所欠的養老金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徐某於2010年8月11日領取市社保局作出的《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離退休)》,認為該表核定的其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均有錯誤,徐某於2017年10月才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案例點評

本案中徐某稱退休工人不知道行政複議,這裡我們就《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來具體了解一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採用複查和行政複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簡言之,對這些機構作出行為不滿意了,可以先申請複查不滿意,繼續投訴,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不滿意,再到法院起訴。

那麼從時間節點來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社保機構明確告知的,60內提起行政複議,未告知的,2年內提起行政複議。

從《行政訴訟法》來看,一般訴訟時效為6個月,特殊訴訟時效為5年,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設立這一時效,有利於及時處理問題,拖得太久許多案件很難審理。

最長起訴期限5年是特殊訴訟時效是指,雖然超過了最長訴訟時間,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長訴訟時效要考慮特殊情況予以適當考量,或扣除或延長,起訴人並不當然喪失訴權,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審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該解釋於2018年2月8日實施。主要的變化是行政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最長保護期由2年變為1年。所以要特別引起注意。

就本案而言,確實超過了訴訟時效,那麼法院如何處理會更好呢?

即使通過審理發現起訴人的起訴確實超過了最長起訴期限,不能通過判決或裁定的方式直接監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但是還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間接行使監督職能,建議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從而有效發揮法院的法定監督作用,這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所以如果能夠講清楚即使不超過時效,也不能辦理的話,徐某會輸的更心服口服的。如果確實是由於社保辦錯了,也可以尋找一下其它的解決方式。

歡迎點評,歡迎關注「人力資本」,歡迎繼續閱讀:

退休保安119天後過世,事發前曾阻止學生翻牆,學校承擔責任嗎?

工傷等級鑑定是主要看傷害情況,還是治療後的情況呢?

相關焦點

  • 【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間】 最高法判例||起訴期限的起算應當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能夠提出起訴為前提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從王麗萍提供的起訴材料可知
  • 全國2020年10月自考公安行政訴訟00860真題
    全國2020年10月自考公安行政訴訟00860真題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備選項中只有一項是最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趙某不能對刑事拘留提起行政訴訟B.劉某可以對扣押刀具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C.趙某可以對扣押刀具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D.趙某可以對取保候審提起行政訴訟2.田某等人進行小額賭博,田某贏得500元人民幣,並用其中200元從吳某處購買香菸一條。後田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將田某獲利的300元扣押。
  • 梁君瑜:論行政訴訟中的重複起訴
    鑑於此,訴訟法學一貫奉行「禁止重複起訴」之理念。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2015年先後出臺的兩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均出現了「重複起訴」字眼,且都明確規定了其法律後果為裁定不予立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但未明確相關的判斷標準。
  • 合同撤銷權期限最重要
    1999年10月,李某向某首飾店購買鑽石戒指一枚,商品標籤上標明為「天然鑽石」,但買回後李某被人告知其實是人造鑽石。於是,李某前去與商店交涉,要求退換,首飾店卻以種種理由推諉,一直未予退換。2000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首飾店存在故意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買賣關係。
  • 最高院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1)以起訴時間為起算時點,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2)以一審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的時間為起算時點,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2.以趙繼勝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而再次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 總成績第一卻因未做胸透被拒錄?孕婦起訴招聘單位
    」11日,河南新鄉許女士因懷孕期間無法做胸透被拒錄用,起訴當地文教體衛局一案,在新鄉市原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許女士稱,2019年報考了新鄉平原示範區的一次教師招聘,並以筆試第二,面試第一,總成績第一的成績通過了考試。但體檢時,因懷孕沒做胸透檢查,最終未被錄取。在多次反饋無果後,許女士決定起訴相關單位。
  • 勞動法提醒你,公司拖欠工資、未繳社保,一定要注意仲裁時效
    M公司認為杜某已經離職好幾年了,早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不同意支付,於是雙方又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本案屬於欠款法律關係,應適用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
  • 面試第一卻因未做胸透被拒錄!孕婦起訴
    昨天(12月11日)上午,河南新鄉許女士因「懷孕期間無法做胸透被拒錄用,起訴當地文教體衛局」一案在新鄉市原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許女士稱,2019年,她參加新鄉平原示範區教師招聘體檢時,因懷孕沒做胸透檢查,最終沒被錄取。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則表示,是許女士體檢報告不完整。
  • 犯罪前科的追責時效有期限嗎?要一輩子追責下去嗎?
    在閱卷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其中一個情節:案發2017年10月,被告人自己供述於1995年11月犯盜竊罪,於1996年4月被判3年,公安偵查機關出具的戶籍資料證明為:「公安內網查詢列印,經查,系統內無違法犯罪記錄」,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中都沒有提及前科,而法院判決以「有前科」為由,從重處罰。
  • 民間借貸未約定保證期間 超過時效起訴被法院駁回
    據了解,2018年2月,張某因購房需要向王某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此向王某出具了借條,趙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字。借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張某催要未果。2020年4月,王某將張某、趙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還款。
  • 面試第一卻因未做胸透被拒錄 孕婦起訴當地教體局
    筆試第二、面試第一卻未被錄用  有關單位:體檢報告不完整   去年7月,來自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的許女士,參加了由新鄉市平原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文教體衛局聯合組織的第二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招聘考試。
  • 訴訟時效這個點,當事人不提,法官不會主動審查!
    結果,法官在審查時發現,借條原件與複印件的借款期限不一致。複印件上的借款期限為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而原件上的借款期限則為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0日,原件比複印件晚了兩年。
  • 徵地批覆被徵地農民有權申請複議,期限怎麼算?
    那麼,當被徵地農民要對徵地批覆申請複議時,其複議期限究竟該如何計算呢?若行政機關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並不知情的村民又該何時提起複議呢?【複議救濟徵地批文的依據】行政法關係的法律救濟途徑中,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兩個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救濟途徑。
  • 民事訴訟時效是1年?2年?3年?還是20年?一次說明白!
    民事訴訟時效是1年?2年?3年?還是20年?一次說明白!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注意: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但《民法總則》作出修改,改為三年,即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三年。新舊法律交替,訴訟時效如何適用?
  • 2021年,借條這樣寫才完美~(含民法典新規解讀)
    民法典改變我們的生活 為適應民法典施行,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再次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訴訟大求真』超過訴訟時效,錢就要不回來?YES OR NO?
    (二)生活中常見情況的起算時間 (1)人身損害,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且知道義務人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且知道義務人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 行政訴訟標的能否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所羈束?
    徐文革再審申請稱:(一)2015年2月4日,徐文革家位於廬江縣廬城鎮城中西路157號的兩間房屋被廬江縣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執行的依據是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4)廬江行非審字第33號執行裁定書。但該裁定是非審程序,沒有正常的上訴、申訴渠道。
  • 【微普法】朋友借43萬遲遲不還,拿著借條起訴卻被法院駁回?!
    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款,按照近年最新的規定,2015年10月1日以後的案件,債權人應在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內行使自己的法律訴訟權益。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案件,債權人需在2年內主張權利。主持:照你這麼說要是耍賴我就硬拖,拖過訴訟時效,是不是這錢就可以不用還了?
  • 拆遷期限延長許可通知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情】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上海市楊浦區土地發展中心經房屋拆遷許可證核准,於2009年2月10日起對楊浦區某基地實施動遷,拆遷期限自2009年2月10日至8月9日。原告夏某、潘某、樓某均系該動遷基地居民。
  • 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約定保證期間合法有效[@裸嘢李 轉]
    被告:張亞軍、朱麗華、陸美珍。2011年8月31日,張亞軍、朱麗華向常竹斌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常竹斌人民幣6萬元,期限90天,月利率24‰,擔保期間為借款之日起4年。」陸美珍在該借條連帶責任擔保人處籤名擔保。後張亞軍僅給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餘利息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