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折射農民工權益困境

2021-01-15 東方網

  隨著國家對勞務用工的規定越來越規範,一些不法用工單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規矩,背地裡卻耍起節省用工成本的手段。11月17日到12月10日,《工人日報》記者採訪製造業、餐飲業、休閒娛樂業、建築業等行業的30位農民工,發現這些打工者過半數遇到了試用期被無故辭退的情況。(12月13日《工人日報》)

  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8652萬人。隨著普法教育的推進、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開始籤訂勞動合同,重視保留工作證據,被欠薪的狀況也逐漸減少。然而,有的農民工,成為企業「試用工」,籤訂的是「試用工」合同,試用期被無故辭退,辭退了也不給賠償,一些用人企業節約人工成本的「套路」,可以說是越來越深了,讓農民工防不勝防。

  問題是,試用農民工,試用期被無故辭退,顯然違法了勞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員工才有可能會被辭退;而農民工在試用期被無故辭退,根本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關。更何況,一些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也不可能有「試用期可無故辭退員工」的條款。因此,農民工在試用期被無故辭退,畢竟僅是一些企業的「套路」,因缺少相關法律支撐,難免會引發爭議。

  事實上,農民工遭遇的權益困境,遠不止「試用期被無故辭退」這種情形。比如,一些企業聘用農民工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工」合同,對「試用工」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給不了農民工應有的工資、福利待遇和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障,更沒有人文關懷與勞保關愛;出了勞資糾紛,要麼拒不認帳,要麼以重罰和辭退相要挾。神聖不可侵犯的勞動法,在某些企業管理者的眼中,儼然成了一張廢紙,形同虛設。

  可見,試用期被無故辭退,折射農民工權益困境。這顯然值得多方反思。首先,企業用工制度的設計,應該具有雙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規範和約束員工的行為,一方面是要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同時,企業管理制度,應釋放出人文情懷,讓農民工感受到家一樣的溫暖;對於農民工實行人性化管理,少懲戒、多疏導,別動輒就向他們揮舞「重罰」和「辭退」的大棒,讓制度充滿關愛農民工的善意。特別是,有關部門應從立法和制度層面上,規範企業用工行為,對企業農民工的基本權益實施有效保護,使他們能夠真正從權益困境中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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