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是怎樣的流程?

2021-01-15 和瑞塔下午茶

試用期通過率節節走低,很多求職者獲取3-5個offer之後,綜合評估選一個最優的去上班,50%的概率會發現自己進入了另一個陷阱,女領導虐待,老員工愛答不理,工作流程混亂,職責不清,一人多勞,扯皮。有時候椅子還沒坐熱,就被領導喊到會議室:「經過這兩天對你的觀察,發現你不太適合這個崗位,三個月後再說不合適的話,也是對你時間的浪費,早點說對雙方都好,你做好心理準備。」臉皮薄的員工,恨不得出門就把東西打包帶走,離開這個傷心地,回去收拾下心情,猛投簡歷,另覓下家。理智沒有完全被衝散的員工還有一點清醒,走人可以,這幾天幹的工資什麼時候結算,社保交不交?

小魚新公司幹了兩天,就被女領導說不適合,勸她自己離職。小魚已經畢業一年了,看穿了女領導想免費趕人的套路。人是她招進來的,俗話說上山容易下山難,裁人可沒那麼容易。通過查詢勞動法,她發現: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小魚曬出了法律條款,告訴女領導和人事,不合適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女領導和人事看小魚懂法,這招不成,又生一計,只要證明小魚有上述四條情形之一,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小魚比較乖,後面三條都沒有做,只能從第一條入手了,證明她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還不簡單!

說做就做,他們開了一個會議,制定了嚴格的考核標準,在公司裡公示一下,達不成就滾蛋!

小魚看了下公司牆上貼的考核標準,欲哭無淚,公司變著法的要趕她走,員工和領導都晾著自己,工作的權限也被解除了,工作還怎麼開展啊?公司已經把小鞋做好了,就等著給她套進去。

走投無路,小魚只能求助當地的勞動局,在勞動局的調解下,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付了經濟補償金,給小魚交了社保。注意哦,依據《社會保險法》,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第一天也是可以交社保的,不要被什麼入職15天後才能交社保所矇騙。

試用期被辭退越來越常見了,不要被領導和人事三言兩句帶節奏,自己的權益該維護還是要維護的,職業生涯長達幾十年,勞動合同法還是要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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