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虛擬財產「防火牆」
法律屬性存在爭議法律關係亟須釐清專家建議
從目前情況來看,虛擬財產保護還更多有賴於處理具體相關案件的法官而非立法者,需要法官對立法意圖正確理解,認真釐清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對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財產給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釋,並最終穩妥進行保護。
● 雖然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認可,但關於其法律屬性究竟是物權還是債權,抑或是其他類型的權利,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
● 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發展而湧現出的一種新的概括性權利,其特徵之一就是「新」,在網絡時代不同階段會以不同形式表現出來,其「新」特徵導致既有法律規則難以完全適用。因此,為了保護虛擬財產,需要法律工作者花費更大的氣力去處理具體糾紛和案件
● 處理虛擬財產糾紛案最大的難點就是價值如何確定,因為目前還缺少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虛擬財產的價值。此外,如何做好證據保全或公證,也是法律上的一個難題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楊美傑
網際網路時代,社交帳號、遊戲帳號、購物帳號等虛擬財產,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2019年12月的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公號價值340萬元四人平分,這一事件讓虛擬財產再次引爆輿論。
而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其背後暗藏的複雜法律關係,多數人並不知曉。《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虛擬財產備受重視
多重難題日益凸顯
2019年11月,一名25歲女孩因在自己生日當天立下遺囑引起人們的關注。在該女孩的遺囑中,除了對動產、現金存款此類現實財產進行了說明,還對其擁有的微信、支付寶等網絡帳號繼承問題進行了說明。
據中華遺囑庫工作人員介紹,截至2019年8月底,全國範圍內訂立遺囑的「90後」達236人,多為白領。很多年輕人會將手機支付裡的電子財富、遊戲帳號等寫入遺囑,由於大多數還未成家,財產的繼承人多為父母。
進入網際網路時代,虛擬財產逐漸被人們重視起來。
在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中,原本趙某等四人約定,共同運營、撰稿,除稿費、招商費等費用平均分利。然而,代表四人申請帳號的一人未經其他三人同意,更改公眾號及銀行卡等密碼,「合夥」關係就此破裂。三人同時發表聲明稱帳號被盜,後共同起訴另一人要求「分割」公眾號財產。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該公眾號經綜合評判價值340萬元,酌定該公眾號創立人之一趙某向另三名創立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並非是虛擬財產引發的法律糾紛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律師李靜就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來自南京的一對「90後」夫妻王某某與陳某某,因遊戲結緣,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後仍然沉迷於網路遊戲,分歧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選擇結束婚姻。
離婚時,夫妻倆對於實物財產的分割沒有太大分歧,但王某某卻要求陳某某對遊戲帳號、遊戲裝備以及遊戲進行分割。如何分割這些虛擬財產,成了他們最大的分歧。
李靜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婚後,陳某某在遊戲上面的投入超過10萬元,目前這個遊戲帳號包括遊戲裝備和遊戲幣,在遊戲平臺上出售價值不菲。
針對上述情況,李靜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因遊戲帳號具有唯一屬性,只能通過出售變現或由獲全部虛擬財產一方對另外一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離婚,王某某放棄虛擬財產,由陳某某給予10萬元的折價補償。
李靜說:「處理這類虛擬財產糾紛案,最大的難點就是價值如何確定。目前還缺少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虛擬財產的價值,所以對於這類案件,法院一般要求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能就會暫時擱置不處理。就遊戲帳號來說,究竟屬於哪一方,裡面的遊戲裝備歸誰,其實雙方不會有太大爭議。」
李靜認為,遊戲帳號包括裡面的裝備等,肯定具有財產屬性,只是不像房子、車子等的價值能夠明確鑑定出來,所以判斷起來會有一定困難。此外,如何做好證據保全或公證,也是法律上的一個難題。
虛擬財產難以界定
法律屬性尚存爭議
據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介紹,2017年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並對其應當受保護持肯定的態度,對其具體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2016年,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明確提出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後來,鑑於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爭議較大,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將網絡虛擬財產從物權客體中刪除,把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單列為一條。最終通過的民法總則延續了二審稿的條文,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獨立為第一百二十七條,納入了法律保護的範疇。
孟強認為,雖然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認可,但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究竟是物權還是債權,抑或是其他類型的權利,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因為虛擬財產與沿襲物債二分法的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傳統中的權利客體都不相同,而且其依存的用戶協議也各有不同,所以不宜簡單定性為物權或債權。在最終頒布的民法總則中,就沒有把虛擬財產放在物的種類中進行規定,而是單獨放在第一百二十七條進行規定,避免引發爭議。」孟強說。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則認為,虛擬財產這種說法並不準確。「雖然民法總則也提到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但是人們對於虛擬財產的認知分歧還比較大。」
「就目前虛擬財產所涉及的某些問題而言,有些並不是什麼新鮮問題。比如被認為是虛擬財產的QQ號碼、微信公眾號、email地址等各種網絡上使用的ID帳號,其本質是用戶在網絡環境下使用某種網絡服務的憑證,所反映的是用戶跟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合同關係;當用戶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時,服務商可以暫時或永遠封號。」劉德良說。
劉德良認為,人們有時候會把這些帳號和帳號內所存儲的信息混在一起。「比如把email地址和郵箱內存儲的各種文件、有關信息混在一起。再如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裝備,無外乎裝備的表現形式和載體,前者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後者屬於依附和記載在硬碟上的電腦程式代碼,而且這種程序代碼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是遊戲裝備的技術表現,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因此,遊戲裝備相對於整個遊戲程序而言,在本質上只是構成整個遊戲中的一段電腦程式。如果遊戲裝備在版權上具有獨立意義,那麼就跟傳統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一樣的。」劉德良說。
在劉德良看來,如果網絡上真正存在所謂的虛擬財產,那麼更準確的叫法應該是「信息存儲空間」。
「像電腦內存、郵箱空間、伺服器空間出租、電商平臺出租等,這些在本質上跟現實中作為物權法保護對象的『空間』一樣。但是既有的理論和法律並沒有承認其獨立的財產權地位,而是將其視為一種服務或者視為電腦或伺服器本身組成部分。」劉德良說。
劉德良認為,未來的立法理論應該承認這種物理上依附於某種有形物(伺服器或電腦等),但卻具有獨立存儲功能的「信息存儲空間」的獨立財產權地位。可以在物權法上通過擴大「物」的外延來涵蓋信息存儲空間,將伺服器租賃、電商平臺租賃、電子郵箱空間使用等視為用益物權。這樣,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商家就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有利於消費者和電商權益保護,既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又有利於社會秩序穩定。
對於法律為何沒有對虛擬財產作出明確界定,孟強認為,雖然從民事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立法機關對於虛擬財產的態度是開明且積極的。在民法總則之中進行規定,就說明了立法機關對於虛擬財產的重視態度。之所以沒有明確對其進行定義,虛擬財產本身的特性或是主要原因。
「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發展而湧現出的一種新的概括性權利。虛擬財產的特徵之一就是『新』,在網絡時代不同階段會以不同形式表現出來。虛擬財產的『新』還導致了既有法律規則難以完全適用,所以為了保護虛擬財產,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花費更大氣力去處理具體糾紛和案件。」孟強說。
釐清關係穩妥保護
觀念普及尚待時日
孟強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虛擬財產保護還更多有賴於處理具體相關案件的法官而非立法者,需要法官對立法意圖正確理解,認真釐清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對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財產給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釋,並最終穩妥進行保護。這對辦案法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辦案法官具有一定創造性,而非簡單機械適用法律條文。
在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當事人協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夥特徵,成立個人合夥關係。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微信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於涉案公眾號,共享涉案公眾號專用帳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並進行部分收入的實際分配,包括以涉案公眾號收入支付編輯費用等事實,足以證實各方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意思表示,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夥關係。
「正如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中一審二審作出的裁判那樣,首先釐清幾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然後藉助於鑑定機構對微信公眾號的價值作出合理評估,進而認定微信公眾號是具有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應予保護,創立人退夥時應對其價值予以分割。更難能可貴的是,法官還結合了微信公眾號需要不斷運營更新的實際情況,不是簡單對涉案公眾號進行保全封存,而是允許在訴訟中繼續運營,並且在價值分割時沒有照搬鑑定機構的結論,而是考慮到案件訴訟對公眾號吸引力的不利影響,及其帶來的價值下降等現實因素,對公眾號估值進行適度下調,使之更加切合實際。」孟強說。
據孟強介紹,目前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兩個領域,一是網路遊戲領域,包括遊戲帳號和遊戲裝備等;二是電子商務領域,包括網絡店鋪權屬的確認、轉讓、繼承等。 「不少虛擬財產還涉及諸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保護、姓名權與肖像權的許可使用與保護等多方面的問題,具有綜合性。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必須仔細釐清各類法律關係,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使得裁判結果合法合理。」 孟強說。
此外,孟強還提到,虛擬財產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普及。如果法律工作者對於這一領域比較陌生,則難以理解虛擬財產的價值和保護要點。這也是運用法律保護虛擬財產面臨的一個問題。因此,在處理涉及虛擬財產的案件時,裁判者應當保持開放心態,對於當事人的一些新主張不排斥。即便對於虛擬財產的特性不夠熟悉,也應當認真聽取雙方意見,靈活適用現有法律條文,從而得出穩妥合理的裁判結論。
製圖/高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