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月13日被判無罪之前,山東臨沭人王廣超背負著同學「張志超案」包庇人的罪名,度過了15年。2005年,他和初中同學張志超升入高中還不到半年,同級一名女生離奇失蹤和死亡改變了二人的命運。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高一學生高寧(化名),在入校後與同伴分開失蹤。約一個月後,高寧的屍體在該校教學樓三層西側一間停用的廁所內被發現,經法醫鑑定,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證詞,警方認為高一學生、時年16歲的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張志超的好友王廣超也被控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
在被判無罪後,今年6月1日,張志超委託律師向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合計788.9萬餘元。6月5日,臨沂中院決定受理此案。在張志超提出國家賠償17天後,6月18日,同案人王廣超也委託律師向臨沭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的材料。
6月19日,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告訴南都記者,王廣超共被羈押390天,背負罪名15年,提出的國家賠償總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135232.5元。此外還有因誤判耽誤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職業技能偏低而造成工作報酬損失84萬元和申訴維權交通費10萬元,合計3075232.5元。劉志民說,王廣超在未成年人時就入獄,因此沒能上大學,致使個人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偏低,只能靠拼體力打工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