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7月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張志超案」同案人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王朝勇處獲悉,7月3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王廣超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你以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你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本院於2020年7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
劉志民告訴澎湃新聞,6月18日,他和王朝勇向臨沂中院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307萬餘元。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2006年3月,臨沂中院對發生在臨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的一起女性被害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時年16歲的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張志超同學王廣超則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
臨沂中院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校一間洗刷間遇到被害人後「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其實施強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移屍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並要求其協助看守廁所。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
2011年,在案件已經塵埃落定多年後,張志超在一次會見母親馬玉萍時,突然聲稱自己在案件偵查期間遭到刑訊逼供。律師介入後調查發現該案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相互矛盾等諸多疑點。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決定對該案再審,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淄博中院再審開庭。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王廣超被改判無罪。2020年5月25日,「張志超案」同時入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6月1日下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臨沂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共計788.9萬元,其中包括188.9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6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隨後,臨沂中院通知張志超,立案受理其申請。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