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15條重要裁判規則(附新規全文)

2020-12-26 澎湃新聞

來源:山東高法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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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施工主體,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等。當事人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主張權利的,應當對其實際投入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人工等事實進行舉證。

2. 當事人主張以訴前達成的結算協議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如何審查處理?

當事人訴前達成結算協議,經審查協議有效的,應當以結算協議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對結算協議及其效力的認定應當重點審查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1)雙方共同籤字蓋章的結算協議,一方僅以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否認結算協議效力,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不予支持;

(2)雙方訴前共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對工程造價出具諮詢意見或者接收造價報告但未達成書面結算協議,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不能認定為結算協議;

(3)存在多份結算協議的,應結合當事人雙方的主張和舉證,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3.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故意遲延提交審計或妨礙審計條件成就,以及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無正當理由超出合同約定的審計期限三個月,仍未作出審計結論、評審意見的,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應當準許。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固定總價結算,當事人主張施工範圍、工程量增減的,如何處理?

合同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未超出約定施工範圍的,應當適用固定價結算。當事人主張施工範圍增減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對增減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2)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對於能夠確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比例的工程,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比例折算;無法確定已完工比例的,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工程造價委託鑑定。

主張工程量增減的當事人,對工程量增減是否存在、實際數量及價款承擔舉證責任。

5. 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進行鑑定的,如何審查?

當事人就建設工程造價、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事實發生爭議,申請鑑定的,應當審查申請鑑定的事項與爭議事實的關聯性,判斷鑑定的必要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推翻的,不予準許:

(1)當事人對申請鑑定的爭議事項已達成協議的;

(2)當事人對申請鑑定的爭議事項已共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出具諮詢意見且雙方明示接受該諮詢意見的;

(3)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等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的(但發包人故意遲延提交審計或妨礙審計條件成就,以及第三方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超出合同約定的審計期限三個月仍未作出審計結論、評審意見等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未超出約定施工範圍的;

(5)其他足以認定鑑定申請所涉爭議事項的情形。

6. 如何組織對建設工程鑑定意見進行質證和審查?

鑑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可由當事人對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的資質、鑑定範圍是否準確、鑑定程序是否合法、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方法是否科學、鑑定意見是否存在錯漏等發表質證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鑑定人員與一方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影響鑑定的公正性的;

(2)鑑定人員未實際參與鑑定,僅在鑑定報告上署名的;

(3)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

(4)其他不應採信的情形。

7. 當事人對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質量等有爭議的,一般應當審查哪些證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招投標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約定,由承包人對工程量清單、籤證、圖紙、會議紀要、往來函件、交付驗收記錄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後形成的結算報告等進行舉證;發包人有異議或主張存在甩項、減項、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應提供相應籤證、會議記錄、交接記錄等進行證明。

當事人對已付工程款及其他應扣款項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收付款憑證、領款單、取款記錄、領款人授權文件等證據,結合合同約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表見代理情形,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付款習慣等進行審查,確定款項是否為已付款。

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結合圖紙和說明、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相關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質量檢驗文件、交工驗收報告、現場勘查記錄、工程移交記錄、發包人擬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發包人實際使用工程的照片、視頻等證據審查。

8. 承包人起訴主張工程款,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提出抗辯的,如何處理?

發包人就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進行抗辯的,應當區別情況處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合理使用期內的損害賠償責任。

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損失的,應當向發包人釋明,發包人提起反訴的,與本訴一併審理。

10. 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以承包人違反約定未開具發票為由提出抗辯的,如何處理?

支付工程款義務和開具發票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不具有對等關係。發包人以承包人違反約定未開具發票為抗辯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雙方明確約定以承包人開具發票作為支付工程款條件的,可以明確承包人具有向發包人開具發票的義務。

11.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綜合考慮承包人的過錯,履行合同預期利益、發包人實際損失等,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主張賠償損失的,由發包人舉證證明因工期延誤導致的實際損失。

1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緩建,承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的,如何處理?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緩建,承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的,應當舉證證明;對計算停窩工損失的期間,應當綜合雙方履行情況合理確定。對承包人未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

1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罰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罰款的,應按照具體約定內容,對罰款的性質作出區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工程質量缺陷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實施除履行合同義務之外的行為進行罰款的,不予支持。

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

15. 借用資質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分包、轉包工程,與借用資質人訂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能否向出藉資質人主張工程價款?

沒有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借用資質人以自己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他人施工,實際施工人原則上僅可以向借用資質人主張工程價款。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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