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又雙叒叕來了!
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再延續5年!
新政說了什麼?企業在利用這個優惠的時候要關注哪些風險?相關證據鏈條應該如何保存?今天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新政要點速覽
2021年1月1日起,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個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稅前抵扣比例提高到30%,大大減輕了相關企業的稅負。
這個文件其實是對2017年41號文件的延續,兩個文件基本內容完全一致。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的三類限額
大多數普通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是銷售收入的15%;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三個行業放寬到30%;菸草類不允許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風險點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是屬於宣傳性質,但也有一定區別——根據國稅發[2000]84號(已廢止,但有參考價值)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3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且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進行傳播。
也就是說廣告費一定是通過某種媒體實施,例如投放在電視、紙媒、網絡、戶外等等。因此,廣告費的稅前扣除需要提供廣告發布的相關證據,包括照片、設計稿、製作發布協議、支付憑據、發票和廣告審批的相關手續等。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為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一方面是對外發放宣傳品,包括宣傳冊、業務宣傳資料等,另一方面是宣傳活動支出,包括宣傳活動中涉及到的策劃支出、方案支出、場地支出等。這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入帳證據鏈,尤其是活動類支出,需要準備相關方案、籤字、照片錄像等。
關聯公司分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合規性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對籤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有很多企業是以集團統一對外做廣告或者業務宣傳,廣告費發票直接開給集團公司,但廣告費應在下屬企業之間分攤,這種情況首先涉及到的是扣除合規票據的問題。正確的做法是集團公司給下屬公司開具發票分割單,下屬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其本質還是總的收入數額和總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之間的比例不能改變,但在各個公司之間,可以適當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