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掃描的觀點】既然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沒有打算續籤《勞動合同》,當然不寫辭職書了!
一、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公司在聘請員工的時候,需要和員工籤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會規定: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上班時間、上班地點、五險一金、工作條件等。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覺著員工能勝任工作,公司願意與員工續籤《勞動合同》,會通知員工重新就工資待遇、崗位職務等進行談判,當然了這樣的談判公司基本上是處於優勢、或者說強勢地位,員工討價還價的餘地不大,除非該員工是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如果覺著該員工工作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勉強可以將工作拿起來,都不如重新照聘一名新人好好培養,那就不會與該員工洽談續籤事宜,直接通過公司人事部門讓該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二、既然《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為啥要員工寫辭職書呢?
前面已經分析過了,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合格,或者不能勝任工作,那就通知員工移交工作,直接走人就可以了,為啥多此一舉,讓員工寫辭職書呢?有沒有其他的考慮呢?
1.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利益保護的非常有利,最高法院也出臺了關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多個司法解釋,更是對一些公司的「小聰明」進行了約束,但一些企業還是動起了「歪腦筋」,讓《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寫辭職書就是一列。
《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七種情形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員工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的顯然不屬於這七種情形,所以公司讓員工寫辭職書的目的就是規避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2.也有公司為了避免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眼掃描在實踐中發現有的公司在員工籤訂了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會讓員工寫一份《辭職書》,目的是規避與員工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如果員工已經連續兩次籤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第三次籤訂《勞動合同》時候,必須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有的公司會讓員工寫一份《辭職書》,隨後和員工重新籤訂一份新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思是:之前雖然籤訂過兩次《勞動合同》,但員工辭職了,經過重新照聘,重新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所以是新的《勞動合同》,不能算籤訂第三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結語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利益加強了保護,但面對公司、面對僱主,員工始終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在實踐中,公司侵犯員工的利益情形時有發生。
作為員工要有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不能公司讓幹啥就幹啥,畢竟一旦籤署了辭職書,就喪失了索賠經濟補償金的權利,所以是堅決不能籤署《辭職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