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博士認為——
從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來看,法院普遍認為羽毛球作為一項高強度對抗性競技體育運動,參與者自願加入比賽應視為願意承擔運動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即「自甘冒險」。
在沒有惡意犯規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傷人者存在過錯。但是,即便如此,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也會判定傷人者分擔部分損失。
本案為北京《民法典》首案,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自甘冒險」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意味著被告周先生並不需要就擊傷球友宋先生眼球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和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最大的不同在於,法院認定受傷者「自甘冒險」的同時,並沒有判定傷人者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分擔受傷者的損失。
因為《民法典》第1186條明確規定,「公平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現行法律並未對該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作出任何規定,所以法院駁回了原告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的判決將會對以後類似案件產生深遠影響。
「自甘冒險」是《民法典》新規定的一項法律規則,屬於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般而言,「自甘冒險」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某項特定活動的風險性,但仍自願參與該活動。那麼,對於其預見到的該風險導致行為人的損害,行為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民法典》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這一規定對於包括旅遊在內的不少問題活動極具現實意義。尤其是對於那些不聽勸阻、違規探險導致安全事故的「驢友」而言,是一個明確的法律信號。
即如果對相關警示置若罔聞、以身試險,則相應的損害責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