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賚汗
1513年,與東察合臺汗國賽德汗締結反對布哈拉汗國的聯盟,和鄰近地區特別是中亞農業區及城市的商業貿易甚為頻繁,並採取措施促進哈薩克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使汗國人口增至100餘萬,兵額達30萬。
哈薩克人早期一直使用草原法,同時草原民族的各種習慣法也廣為流行。哈斯木汗時期,為了穩定社會秩序、鞏固自己的統治,結合當時社會情況,哈斯木汗在自古相傳的習慣法基礎上進行整理,於著名的比會議上,制定通過了哈薩克汗國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國名鑑》,世稱《哈斯木汗法典》或《明顯法律》。其中包括財產法:關於解決牲畜、牧場、土地訴訟的規定;刑事法:關於殺人、搶掠人口和牲畜、盜竊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規定;兵役法:有關組建軍隊、兵役義務規定;使臣法:挑選使臣的條件,指出使臣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熟悉各國情況,能言善辯,精通外交禮節等;民事法:有關婚喪等禮俗和節日慶典等具體規定。
第七集
內亂哈薩克汗國建立時代1500年
1523年,哈斯木汗卒,汗國內發生爭奪汗位的鬥爭。哈斯木汗之子馬瑪什繼位不久被殺,哈斯木汗堂弟塔赫爾即汗位。他對內暴虐無道、倒行逆施,對外則不分敵友,四處出擊,使汗國走向衰落。至布達什時(1533—1538年在位),汗國處於分裂狀態,諸部落自立可汗,各據一方。
1538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爾為可汗後,在長達42年中,平定內亂,恢復與鄰國之友好關係,加強哈薩克、吉爾吉斯同盟,為汗國中興時期。後經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萬曆二十六年),額什木即汗位後,與布哈拉及撒馬爾罕統治者籤訂和約,規定塔什幹城及其周圍地區在240年內歸哈薩克汗國管轄。並與中亞各國建立貿易關係,還用武力討平塔什幹統治者吐爾遜·穆罕默德的叛離,使哈薩克汗國重歸統一。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處理汗國內各種事務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對《哈斯木汗法典》進行了補充,形成《額什木汗習慣法》,也稱《古用法律》。其補充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可汗有權制定適合他自己汗國的法律;比應當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巴圖爾應師出有名並戰必取勝;尊敬有學問的人。
1628年,額斯木汗卒後,子楊吉兒(江格爾)汗繼位。其東部準噶爾強盛起來,常攻打哈薩克汗國。楊吉兒與布哈拉汗及葉爾羌汗聯合,共同反擊準噶爾貴族的進攻。
1652年,楊吉兒汗在與準噶爾戰爭中陣亡後,哈薩克汗國內部統治集團間爭權奪利,較有勢力的蘇丹自立為汗,各霸一方。
第八集
法典
1680年,額斯木汗之子頭克汗(泰吾坎汗)繼位後,即著手消除汗國內的分裂狀態,加強汗權和地位,維護各部間的團結,採取各種措施控制三個玉茲,限制各兀魯思的獨立活動。經常召集大、中、小玉茲的汗和比在塔什幹開會,商討國內外重大事務,使哈薩克汗國又出現安定統一的局面。但在其統治時期,由於楚河、塔拉斯河一帶成為準噶爾汗國的土地,哈薩克人擁有的牧場大為縮小,內部爭奪牧場的糾紛時有發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頭克汗審時度勢,將土地法從財產法中分離出來,從刑事法中析出償命法,並對寡婦轉房作了具體規定,以法律形式來解決當時遇到的新問題。即將《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項條款修改並補充為七項,增添了土地法和償命法,稱之為《七項法典》,或稱《頭克汗法典》。
防禦1718年,頭克汗逝世後,哈薩克汗國逐漸衰落,各玉茲的小汗不服從大可汗的管轄,各自為政。
1755—1757年,清朝統一西北地區,解除了哈薩克汗國來自準噶爾汗國的威脅。哈薩克的大、中、小三個玉茲,曾先後表示歸順清朝,後來在清朝的默許下,哈薩克牧民遷移到楚河、塔拉斯河、巴爾喀什湖南、阿勒泰、塔城、伊犁等原準噶爾牧地放牧,成為清朝邊民。
18世紀中葉起,沙俄勢力加緊侵入哈薩克草原和原屬清伊犁將軍管轄的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地區。為了加強對西伯利亞及其以南土著諸部落的統治,當時西伯利亞總督斯佩蘭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薩克的習慣法、判例,並根據沙俄統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補充,於1822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此指哈薩克)人法規》,並於1824年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