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建海律師申請執行超過時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執行時效,主要在於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便於法院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行蹤及財產線索,保障執行程序的順利開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超過時效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有兩種常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執行申請已過執行時效,應駁回。第二種觀點認為,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一樣,即便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院也應該受理。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
首先、超出執行時效並不喪失實體權利。我國現行申請執行時效,法律性質上跟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只是訴訟時效是對未決債權而言,申請執行時效是對已決債權而言。它們的法律後果都不是喪失實體權利,而只是喪失請求權,債務人獲得不履行的抗辯權。即屆滿後權利本身不消滅,只是權利效力減損。
其次,執行時效不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事項。同訴訟時效一樣,申請執行時效並不是立案審查要件,對超過執行時效期間的執行申請,應當先予受理。超出執行時效並不當然免除償還債務,如被執行人未就執行時效提出異議,可視為其默認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被執行人就執行時效提出異議,法院應審查是否存在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等事由,再決定是否裁定不予執行。再次、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在執行過程中,如雙方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情況下,即便超出執行時效,但並不妨礙抵銷權的成立,抵銷通知為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達對方,無須同意即可發生抵銷的法律後果,作為形成權的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最後、受理超過執行時效案件具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由此可見,對超過執行時效期間的執行申請,應當先予受理。綜上,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債權人務必及時申請強制執行,防止因申請執行時效到期影響權利實現。同時,超過執行時效期間的,被執行人並不當然免除償還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審查執行時效,仍應當先予受理。(作者:陶然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