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2020-12-23 13:39 來源:澎湃新聞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19年)》(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披露了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案件情況:全年審結裁決案件32件,涉18個國家和地區。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當事人自治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要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沈紅雨表示,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以及「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推進,國際國內社會都較為關注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案件的情況。2019年,全國法院正確適用《紐約公約》,依法審結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
根據裁判文書網統計的數據,去年全年共審結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32件,僅有1件因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範圍而裁定部分不予承認與執行;裁定承認與執行的20件;準許當事人撤回申請的6件;駁回申請的1件;涉及管轄權異議等其他案件4件。
從案件地域構成看,當事人來自韓國、新加坡、日本、俄羅斯、烏克蘭、美國等1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雙方都是境外當事人的有4件。涉及的仲裁機構包括國際商會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大韓商事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國際體育仲裁院等9家國際仲裁機構。涉及臨時仲裁的13件案件中,有11件仲裁地在英國倫敦,1件仲裁地在瑞典斯德哥爾摩,1件仲裁地在瑞士。
此外,在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針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無法辦理公證認證等情況,規定可以延期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與授權委託書;在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當事人無法提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可以認定承認和執行裁決時效中止。
沈紅雨認為,上述案件數據以及具體司法舉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恪守條約義務、便利裁決跨境執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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