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怎樣才能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2020-12-26 中國人大網

        對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民事訴訟法作了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目前,國際上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即1958年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上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稱《1958年紐約公約》。我國於1986年加入該公約,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聲明,將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義務限定在締約國之間商事範圍之內,即:

        1.只承認和執行在公約的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而對任何締約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作出的仲裁裁決,則不能依照公約的規定予以承認和執行;

        2.只承認和執行屬於商事(包括契約和非契約關係)的仲裁裁決,即因合同或者侵權而產生的經濟方面的爭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

        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承認和執行對方國家的仲裁裁決,只有存在公約第五條第一、二項所列情形的,才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公約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被要求執行裁決的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有權拒絕承認及執行:

        1.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仲裁協議無效;

        2.該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於其他原因未能申辯;

        3.裁決的事項不符合或者超出了仲裁協議的範圍;

        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與仲裁協議不符,或者在無仲裁協議時與仲裁地國家的法律不符;

        5.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尚未發生拘束力,或者裁決已被仲裁地國家的有關機關撤銷或者停止執行。

        公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被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國家的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主動地拒絕承認和執行:

        1.依照執行地國家的法律,爭議的事項不能用仲裁方式解決;

        2.承認或者執行該裁決違反執行地國的公共政策。

        我國有管轄人民法院,在接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承認和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當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對申請承認和執行的裁決進行審查,對不具有該公約規定的拒絕的情形的,應當承認其效力,並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否則,應當不予承認和執行。

        對於非締約國領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互惠的原則辦理。

  來源:

責任編輯:

相關焦點

  • 大數據分析我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本文採用大數據分析的方法,檢索了近20年我國法院受理的194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例,並對其中不予承認和執行的38件案例進行重點分析,以研究和總結我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原因,為中外交易雙方通過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保護自身商業利益提出合理化建議。
  • 全國法院去年審結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32件
    《報告》披露了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案件情況:全年審結裁決案件32件,涉18個國家和地區。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當事人自治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要素之一。
  • 「仲裁地」決定裁決書的國籍
    南京中院的裁定從司法層面上肯定了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的裁決是香港裁決,執行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記者:仲裁規則是怎樣規定的?    王文英:貿仲香港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其機構所在地是香港。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貿仲香港仲裁中心受香港法律的規管。
  • 最高法院重點課題:仲裁裁決執行疑難問題研究與對策分析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我國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被申請人向法院證明該裁決存在著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去除該仲裁裁決執行力的制度和程序」。可見,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的不予執行裁定,產生否定仲裁裁決經法律直接賦予而具有之執行力的效果。
  • 這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一、申請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74條之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 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為提升香港亞太區國際仲裁...
    考慮到香港臨時仲裁的傳統和實踐,2009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補充規定,在香港作出的臨時裁決是香港裁決,適用原《安排》。由於澳門司法系統中受理認可和執行裁決的管轄法院實行分離機制,《內地與澳門安排》明確了兩地裁決的相互認可程序。在內地法院的實踐中,受理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法院均為中級人民法院。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其實是兩個獨立的程序。
  • 仲裁地及其法律意義(下)
    《仲裁法》第58條規定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主管機關為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這與國際通行的仲裁地法院享有排他的撤銷裁判權有較大不同;當裁決對各方尚無拘束力,或已經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之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時,法院應當拒絕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典型案例
    本案參照《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依當事人申請,分別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前,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後、法院作出認可和執行裁定之前,採取訴中保全措施。審理法院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促進裁決順利執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最高法發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典型案例
    本案參照《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依當事人申請,分別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前,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後、法院作出認可和執行裁定之前,採取訴中保全措施。審理法院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促進裁決順利執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遲延交房違約金不具有可仲裁性,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遲延交房違約金不具有可仲裁性,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當事人可以自行調解,但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  足以可見,調解和仲裁之間存在不同之處,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自然也有所不同。  接下來就由小仲為大家介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一、仲裁調解書是什麼  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製作的,記明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願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  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美國法院在涉及歐盟內部的投資仲裁中確認並判決執行ICSID裁決
    一、背景介紹《ICSID公約》旨在鼓勵和為在發展中國家的私人外國投資提供便利的多邊條約。《公約》通過提供解決私人投資者與政府之間爭端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機制來實現這一目的。但是,該《公約》並未賦予ICSID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而是將此留給了其締約國。
  •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適當調整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
    《規定》適當調整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管轄,明確裁決執行內容不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方法,適當拓展了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範圍等。  孟祥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 高院發布仲裁司法審查指導意見+審理指南(附全文)|民商事裁判...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要指定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專門負責辦理包括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 北京四中院以違反「一裁終局」為由撤銷CIETAC涉外仲裁裁決
    國勘公司在仲裁過程中明確向仲裁庭表示就仲裁庭組成不持異議。第一、關於文件送達及仲裁員指定問題,國勘公司曾在仲裁過程中提出相同的主張,因其主張完全不能成立,被貿仲全部駁回。第二、根據貿仲《仲裁規則》及我國法律規定,本案仲裁文件均已合法送達給國勘公司,且國勘公司亦承認收到了這些文件。
  •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布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中國法院網
    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否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安排》並未明確規定,實踐中理解也不一致。本案參照《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依當事人申請,分別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前,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後、法院作出認可和執行裁定之前,採取訴中保全措施。
  • 在線專題研討會: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十個問題
    -21:00對有意進入中國內地開展仲裁業務的境外仲裁機構來說,2020年是極不尋常的一年: 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大成產業氣體株式會社一案中裁定,當事人約定「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協議有效;8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布蘭特伍德案裁定,國際商會仲裁院在廣州作出的仲裁裁決是中國涉外仲裁裁決,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73條申請執行,
  • 勞動仲裁後怎麼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麼,勞動仲裁後怎麼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的規定有哪些?上海潘登律師事務所葉顥律師解答:1、首先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籤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深圳11月2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武欣中)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深圳籤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
  • ...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這個「補丁包」升級了哪些內容?
    【法院微提醒】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這個「補丁包」升級了哪些內容?來源:人民法院傳媒總社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原標題:《【法院微提醒】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這個「補丁包」升級了哪些內容?》